達州市市場監管局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宣貫之二
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發布,2019年4月15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無線電騷擾特性和使用說明書的主要技術要求及相應的試驗方法。
一、為什么要修訂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
我國是全球電動自行車生產和銷售第一大國,經過多年的發展,電動自行車逐漸成為消費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社會保有量約2億輛。近些年來,不少電動自行車產品逐漸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重、越來越快,部分指標超出了原標準的規定,被群眾稱為“超標車”。這些產品性能上逐步接近電動輕便摩托車,但安全性能較差,交通安全隱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事故。此外,由于部分電動自行車防火阻燃性能較差,近幾年引發的火災逐漸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原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于1999年發布實施,已不能適應新的發展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通過修訂現行標準,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標準修訂的原則是什么?
堅持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立足于引領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高質量發展,以“三確保一堅持”為根本原則。
一是確保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在對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產品發展情況以及發生的各類事故加以認真分析的基礎上,現行標準堅守安全的底線,設置了最高車速、整車重量、電動機功率、電池電壓、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關鍵指標,最大限度地確保了產品的機械安全、行駛安全、電氣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電動自行車在我國使用廣泛,部分消費者從使用方便角度考慮,希望電動自行車速度越快越好、體積越大越好、載重量越高越好、動力性能越強勁越好。但是電動自行車作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顧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主要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而目前我國不少地區非機動車道寬度有限、人車混行,如果電動自行車的速度、體積、重量和動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車等其他非機動車,會大量占用非機動車道的空間,或者影響非機動車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對汽車等機動車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因此,現行標準的修訂工作始終本著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審慎研究和確定了每一項關鍵技術指標。
三是確保廣大消費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慮到近些年來消費者出行范圍的擴大、生活節奏的加快,現行標準為了滿足消費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車速、整車重量、電機功率等方面以現行標準為基礎進行了適當放寬,從而讓消費者獲得比普通腳踏自行車更大的出行半徑,減輕對騎行者的體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環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堅持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電動自行車本質上是帶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征,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因此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從根本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產品相區別,這也是電動自行車能夠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可以作為電驅動的重要補充,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便利消費者使用。
三、現行標準是如何提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的?
現行標準一是由原來的部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從而消除了“非否決項”留下的漏洞;二是在對近幾年電動自行車發生的各類火災事故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安全內容;三是對最高車速和蓄電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裝)要求,不給產品出廠后提高最高車速和整車重量留下空間;四是對外形尺寸做出了規定,明確了前后輪中心距、車體寬度和鞍座長度等指標,防止車輛超長、超寬,同時避免電動自行車搭載成年人造成安全隱患。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證了雨天騎行時的電氣安全。六是增加了車速提示音,解決了群眾詬病的電動自行車聲音小、速度快,從背后靠近時不能提前預警的問題。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說明書的編寫要求,內容須包括提示騎行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和使用安全,騎行前進行檢查等。
四、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為什么不能過高?
現行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五、電動自行車的尺寸和重量為什么必須加以限制?
現行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后輪中心距不大于1.25m,車體寬度不大于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性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占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于沖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六、電動自行車為什么必須提升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頻發,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調查分析這些事故的原因發現,目前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產品車身材料基本不具備防火阻燃要求,一旦發生短路等電氣故障30秒內即會出現明火,隨即全車的可燃材料都會起火燃燒,著火后3分鐘火焰溫度可上升至1200攝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圍的可燃物體,如果在室內起火,留給人員的逃生時間非常有限。因此,現行標準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減少發生火災事故的隱患。
七、駕駛“超標車”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什么潛在的法律責任?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性能明顯高于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后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北京劉先生下班后順路乘坐同事楊先生駕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時撞上王先生駕駛的小轎車,造成劉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鑒定后認為,楊先生所駕電動車在無動力電池的狀態下,其質量已超出電動自行車標準,符合摩托車標準,屬機動車,判決王先生的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對于劉先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楊先生應承擔55%的賠償責任,王先生承擔35%,劉先生自擔10%;假如楊先生駕駛的是非機動車,就只需與王先生承擔同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