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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公眾監督,規范企業經營行為,進一步發揮監督抽檢工作效力,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風險防控和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7】42號)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規范》(市監食檢發〔2023〕76號)相關要求,現將食品安全監督抽檢9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公示如下:
一、大竹縣石新月超市一分店經營的泥巴姜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2024年5月8日抽樣人員在大竹縣石新月超市一分店對店內銷售的泥巴姜依法抽檢。經檢驗,該批次泥巴姜鎘(以Cd計)項目不合格項目不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
經屬地局現場調查,大竹縣石新月超市一分店經營的泥巴姜,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6日,經營數量:18kg,于2024年5月6日開始銷售。截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之時已全部售完,無庫存。當事人收到檢驗結論后,立即發布召回通知書,截至目前并未發生任何顧客退換同批次貨品的情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泥巴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規定處罰。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251.28元;
3、罰款15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況
經查,導致泥巴姜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是未遵守采摘間隔期規定,導致上市銷售時產品中的重金屬未降解到標準限量以下。少量的重金屬不會引起人體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重金屬超標食品,對人體健康可能有一定影響。屬地局要求供應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杜絕類似事件發生,并要求當事人加強過程控制,組織管理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強化食品安全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經營。
經屬地局事后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二、大竹福麗鑫超市經營的香蕉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2024年5月10日,抽樣人員對大竹福麗鑫超市的香蕉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該批次香蕉吡蟲啉項目不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
經屬地局現場調查,大竹福麗鑫超市于2024年5月10日外購香蕉,共計10kg。截至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時,該批次香蕉已經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收到檢驗結論后,立即發布召回通知書,但目前并未發生任何顧客退換同批次貨品的情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香蕉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49.6元;
3、罰款1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排查,本次抽檢不合格及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是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不嚴,員工責任意識不強,導致入庫產品抽檢不合格。屬地局要求當事人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保證購進渠道的合法性。
屬地局事后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三、大竹縣黃濤小吃店經營的玉米饅頭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2024年5月29日,抽樣人員對大竹縣黃濤小吃店經營的玉米饅頭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次饅頭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
經屬地局現場調查,大竹縣黃濤小吃店經營的玉米饅頭,制售日期為2024年5月29日,共5kg,于2024年5月29日開始銷售。截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時該批次饅頭已全部售完,無庫存。當事人收到檢驗結論后,立即發布召回通知書,截至目前并未發生任何顧客退換同批次貨品的情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饅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警告;
(2)罰款1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排查,本次抽檢不合格及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是食品添加劑使用不規范。屬地局要求當事人在以后的生產經營中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保證購進渠道的合法性。
屬地局事后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四、大竹縣如意干鮮店經營的山奈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2024年5月29日,抽樣人員對大竹縣如意干鮮店經營的山奈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次山奈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經營的山奈,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9日,共5kg,于2024年5月9日開始銷售。截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之時,該批次山奈已全部銷售完畢,已無庫存。當事人收到檢驗結論后,立即發布召回通知書,截至目前并未發生任何顧客退換同批次貨品的情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山奈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四川省食品安條例》第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四川省食品安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屬地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警告。
(2)處罰款2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排查,本次抽檢不合格及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是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不到位,下一步將加強員工培訓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做好索證索票管理,保證購進渠道的合法性。
屬地局事后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五、大竹縣竹陽鎮獨山紅糖批發部經營的山奈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2024年5月29日,抽樣人員對大竹縣竹陽鎮獨山紅糖批發部的山奈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山奈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
經屬地局現場調查,大竹縣竹陽鎮獨山紅糖批發部經營的山奈,購進日期為2023年10月18日,共5kg,于2023年10月18日開始銷售。截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時,該批次山奈已全部售完,現無庫存。當事人收到檢驗結論后,立即發布召回通知書,截至目前并未發生任何顧客退換同批次貨品的情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山奈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屬地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2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排查,本次抽檢不合格及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是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不到位。屬地局要求當事人加強員工培訓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做好索證索票管理,清晰產品溯源管理,保證購進渠道的合法性。
屬地局事后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六、大竹縣健哥干鮮批發部經營的山奈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2024年5月29日,抽樣人員對大竹縣健哥干鮮批發部經營的山奈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次山奈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
經屬地局現場調查,大竹縣健哥干鮮批發部經營的山奈,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20日,共5kg,于2024年5月20日開始銷售。截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時,該批次山奈已全部售完,無庫存。當事人收到檢驗結論后,立即發布召回通知書,截至目前并未發生任何顧客退換同批次貨品的情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山奈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地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一款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20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排查,本次抽檢不合格及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是進貨查驗制度落實不到位。屬地局要求當事人加強員工培訓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做好索證索票管理,清晰產品溯源管理,保證購進渠道的合法性。
屬地局事后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七、大竹世萬百貨超市店經營的沙參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2024年6月28日,抽樣人員對大竹世萬百貨超市店經營的沙參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次沙參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
經屬地局現場調查,大竹世萬百貨超市店經營的沙參,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24日,共7.74kg,于2024年5月24日開始銷售。截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之時,該批次沙參已全部售完,無庫存。當事人收到檢驗結論后,立即發布召回通知書,截至目前并未發生任何顧客退換同批次貨品的情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沙參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193.0元;
(3)罰款10000.0元;
(四)排查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排查,本次抽檢不合格及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是當事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為達到預期效果,可能會超范圍、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甚至違規添加,從而導致二氧化硫殘留超標。當事人已要求供應商確保質量安全,保證購進渠道的合法性。
屬地局事后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八、大竹縣蔣花椒干鮮門市經營的沙參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2024年7月3日,抽樣人員對大竹縣蔣花椒干鮮門市經營的沙參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次沙參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
經屬地局現場調查,大竹縣蔣花椒干鮮門市經營的沙參,購進日期為2024年1月5日,共8kg,于2024年1月5日開始銷售。截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之時,該批次沙參已全部售完,無庫存。當事人收到檢驗結論后,立即發布召回通知書,截至目前并未發生任何顧客退換同批次貨品的情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沙參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1850.0元;
(四)排查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排查,本次抽檢不合格及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是當事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為達到預期效果,可能會超范圍、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甚至違規添加,從而導致二氧化硫殘留超標。當事人已要求供應商確保質量安全,保證購進渠道的合法性。
屬地局事后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九、大竹縣天雅商貿經營部經營的沙參核查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產品基本情況
2024年7月3日,抽樣人員對大竹縣天雅商貿經營部經營的沙參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次沙參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項目不符合相關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產品控制情況
經屬地局現場調查,大竹縣天雅商貿經營部經營的沙參,購進日期為2024年6月3日,共5kg,于2024年6月3日開始銷售。截止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之時,該批次沙參已全部售完,無庫存。當事人收到檢驗結論后,立即發布召回通知書,截至目前并未發生任何顧客退換同批次貨品的情況。
(三)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沙參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五條,屬地局根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處罰沒款1850元
(四)排查整改情況
經當事人排查,本次抽檢不合格及受到行政處罰的原因是當事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為達到預期效果,可能會超范圍、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甚至違規添加,從而導致二氧化硫殘留超標。當事人已要求供應商確保質量安全,保證購進渠道的合法性。
屬地局事后組織復查驗收,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
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