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公開辦函〔2016〕201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事項給予指導的函》(深府辦函〔2016〕112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答復如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2條規定,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發布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是“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為主體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是因為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成為原行為主體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為政府信息公開而被提起行政訴訟。據此,行政機關在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外發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時,對于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只計算原行為主體的案件數量,不計算行政復議機關的案件數量。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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