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達市監聽告〔2023〕24號
四川天惠康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公司涉嫌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與大竹縣順鑫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竹順鑫公司)簽訂《稻谷委托加工協議》,委托大竹順鑫公司生產生態富硒大米和富硒大米,由你公司提供稻谷和包裝袋,共委托生產生態富硒大米3200袋和富硒大米420盒,其中生態富硒大米成本價**元/袋,銷售價10元/袋,富硒大米成本價**元/盒,銷售價16元/盒,共計貨值金額38720元。上述兩種大米完成最終包裝后(未在外包裝上標注生產日期)一直存放于大竹順鑫公司成品庫房,至檢查當天未發現有對外銷售的行為。
上述兩批大米外包裝袋標示硒檢測結果均為0.18mg/kg,
經達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抽樣送檢,生態富硒大米硒實測值:0.1mg/kg,富硒大米硒實測值:0.06mg/kg,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上述兩批大米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分別是S26S231312、S26S231313),你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我局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檢。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問題線索流轉表》,證明案件線索來源。
2.天惠康養公司《營業執照》、《委托書》1份和受委托人張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3.大竹順鑫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明該公司具有生產預包裝食品的資格。
4.《現場筆錄》3份、《詢問筆錄》3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清單、《稻谷委托加工協議》、現場檢查照片,證明天惠康養公司委托大竹順鑫公司生產上述兩批大米的事實。
5.《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編號:0002157)、《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2份、《檢驗報告》2份(編號分別為:S26S231312、S26S231313)和送達回執,證明天惠康養公司生產的產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事實。
你公司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大米外包裝袋上未標注生產日期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同時你公司生產的上述兩批次預包裝食品硒含量經檢驗未達到產品外包裝標示的含量,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經我局集體討論,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生態富硒大米3198袋、富硒大米418盒;
2.處貨值金額2.5倍的罰款968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 李軍 周龍兵 聯系電話: 0818-3091195
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主辦單位: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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